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有严重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可能或已造成较大面积停水的,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或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的同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排除险情,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