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水设施保护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在供水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周围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二)擅自修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管线设施;(三)挖坑取土或者倾倒弃土;(四)打桩或者顶进作业;(五)其它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