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一旦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事故,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并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同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企业在维护或者抢修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