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下列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列支:
(一)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省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十)工伤预防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预防费的提取、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工伤认定调查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