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下列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列支:

(一)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省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十)工伤预防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预防费的提取、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工伤认定调查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