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照规定给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按时足额给付,并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