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比例共同负担。扣除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月伤残津贴低于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