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月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期限不超过20年。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