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效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垫付有关费用,待工伤认定后再由规定的渠道支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确无能力垫付工伤医疗费用的,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工伤保险基金预付部分医疗费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