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林业工作站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