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第三十七条有效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他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