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有森林景观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管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区、旅游景点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管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