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木竹检量、采伐作业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林业社会中介组织,帮助林农发展林业。依法建立林业担保制度,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为发展林业提供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