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公益林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森林生态效益直接受益单位,应当从其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益林的保护、建设以及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筹集和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