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依法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办理草原承包经营权、草原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发证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草原权属争议的调解;

(五)负责草原动态监测工作,指导监督草畜平衡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草原防火的具体工作;

(七)办理其他有关草原监督管理的事宜。

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