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章 草原保护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对草原环境的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草原及其水域弃置、堆放固体废物和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的污染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