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章 草原保护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本省依法实行退耕、退牧还草和禁牧、休牧制度。禁牧、休牧的地区和期限根据有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