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四章 草原利用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临时占用草原的,不得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