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草原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并向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因建设使用国有草原的,应当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收取,并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