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四章 草原利用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农区、半农半牧区以及具备饲草料种植条件的牧区发展舍饲、半舍饲圈养。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应当改进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增强天然草原的可持续生产能力。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