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四章 草原利用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州、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载畜量标准和本行政区域内草原基本状况、草地生产能力、动态监测结果,核定、公布草原载畜量,确定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的牲畜饲养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