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四章 草原利用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省、州、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草原类型等级的具体载畜量标准,报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