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公安机关是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主管部门。在查禁卖淫嫖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能作用。卫生、工商、旅游、文化、教育、商业、交通、监察、财政、市政、房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查禁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做好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制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增强道德与法制观念,自觉抵制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