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有本条例所列违法和犯罪行为的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