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有本条例所列违法和犯罪行为的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