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公园内的亭、廊、榭、雕塑等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方案,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及项目设计方案,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