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以及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经法定程序批准改作他用的,不再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使用单位应当在审批前就近补偿不少于占用面积的土地和补偿经济损失。已经占用或者改作他用的,按照城市园林绿化法规规定,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补足公园绿化用地。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