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土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申请人核发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登记证明。共有权人申请登记土地房屋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共有情况。共有权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分别核发内容一致的房地产权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