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自治县依法对水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上级国家机关要根据自治县的实际需要,合理分配水权,保障自治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水能、风能、光能等资源。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兴办水电、风电、光电等产业。
因国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措施,而使自治县财政收入减少、群众生产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专项财政补助。
上级国家机关从自治县境内的祁连山水源涵养区受益地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总额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三的数额返还自治县后,用于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的保护和建设。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