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的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蒙古族公民。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