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水户强行排水的,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