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水量突然增大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未及时报告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直接损失价值1至3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