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活动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