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执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