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执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