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规范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医疗机构不得将科室或者房屋发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