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修改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地籍测绘经费的支出和收益纳入市、州、县(市)财政管理。测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及土地权属资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