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行政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