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工会应当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并自觉接受职工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