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工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代表担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工会可以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辖区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地方工会的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吸收工会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参加。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