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工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代表担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可以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辖区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地方工会的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吸收工会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