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资金、补贴等,由所在单位支付;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非专职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所占用的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或者工作量,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