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的领导,及时处理河道管理和防汛方面的重大问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河道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水保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段)管理工作。沿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的保护工作。县国土资源、交通、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对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