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的领导,及时处理河道管理和防汛方面的重大问题。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河道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水保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段)管理工作。

沿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的保护工作。

县国土资源、交通、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对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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