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违法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河道、水库、水渠等水体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二)在河道清理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的。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