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水工程和防洪安全、妨碍河道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非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的涵洞、闸门;

(二)干扰或妨碍水行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非法侵占、砍伐或破坏护堤、护岸林木;

(四)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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