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