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准许进入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免缴河道采砂管理费:
(一)驻军(警)部队因国防需要从河道采挖砂石、取土的;
(二)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命令,为防汛抢险需要从河道采挖砂石、取土的;
(三)公路养护和河道管理单位,因维护养护公路和疏浚整治河道需从河道采挖砂石、取土的;
(四)河道管理单位和水文站,因整治河道、维修养护堤防和河道工程、维护养护水文测验设施和整治水文测验河段,需从河道采挖砂石、取土的;
(五)勘测设计、地质钻探、文物考古等单位因在河道中作业需采挖砂石、取土的;
(六)因抗灾、抢险等其他特殊原因需从河道采挖砂石、取土的;
(七)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