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实行扫除文盲检查、考核、评比、奖励制度。每年第四季度,州、县人民政府组织检查组,对所辖地区和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