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工商、税务、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