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批准和天主教主教的备案,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