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供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处所。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